(2015)殷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李建英与张卫青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英,张卫青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初字第161号原告李建英,女,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张卫青,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原告李建英与被告张卫青借款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建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家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