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殷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李建英与张卫青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英,张卫青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初字第161号原告李建英,女,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张卫青,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原告李建英与被告张卫青借款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建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家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