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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申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三苑宜友制衣有限公司与朱芙蓉、青岛心心宜儿婴童服饰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东莞市三苑宜友制衣有限公司,朱芙蓉,青岛心心宜儿婴童服饰有限公司,青岛福瑞麟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三苑宜友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建中,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芙蓉。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青岛心心宜儿婴童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芙蓉,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青岛福瑞麟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芙蓉,总经理。原审被告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立,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东莞市三苑宜友制衣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芙蓉、青岛心心宜儿婴童服饰有限公司、青岛福瑞麟工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南民初字第30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吕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卢永锁(并主审本案)、审判员于东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东莞市三苑宜友制衣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邮寄送达程序违法;(二)原审公告送达程序违法。综上,请求依法撤销(2012)南民初字第30042号民事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在诉讼期间对东莞市三苑宜友制衣有限公司起诉书等采用邮寄送达合法,公告送达有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东莞市三苑宜友制衣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吕 骏审判员 卢永锁审判员 于东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