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花法执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广州丹尼嘉皮具有限公司、杨自立、赵阿敏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杨自立,赵阿敏,广州丹尼嘉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8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区。法定代表人:邓文生。被执行人:杨自立,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赵阿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广州丹尼嘉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杨自立。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被执行人杨自立、赵阿敏、广州丹尼嘉皮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自立、赵阿敏、广州丹尼嘉皮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680686.1元及利息、公证费损失1540元、案件受理费及诉前财产保全费19178.2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杨自立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平步大道中131号雅宝新城内2区10栋408房的房产一套,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另案[(2014)穗花法执字第2966号案]依法查封上述房产,并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拍卖结果后参与分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另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并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拍卖结果后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18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飞执行员 刘启樑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