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星诉陈黎明、苏忠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2021号原告王星,男,生于1980年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张红军,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黎明,男,生于1976年4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苏忠芹,女,生于1978年7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南河路3号。负责人罗宗彬,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星与被告陈黎明、苏忠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星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32元,减半收取3616元,由原告王星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刘武军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瀚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