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秀民二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海南椰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椰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二初字第210号原告海南椰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灵山镇琼文路万福包装制品厂内。法定代表人李清汉,经理。委托代理人隋颖毅,广东正大方略(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疏港一横路22路华洋公寓303房。负责人贾晖,经理。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紫荆山路91号。法定代表人段利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椰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椰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椰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椰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53元,减半收取1176.5元,由原告海南椰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ekntpr5xq7lkgizdpf案件唯一码审判长  许志雄陪审员  王春华陪审员  黄清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严曼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