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2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成都中砂预拌砂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中砂预拌砂浆有限公司,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32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中砂预拌砂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志,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君宇,董事长。成都中砂预拌砂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成都中砂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7034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及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成都中砂预拌砂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曾琦强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