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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枝,刘国荣,刘建,刘效龙,广西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现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南珠街道北营社区老湖塘66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99-2号申请执行人:李贵枝,被执行人:刘国荣,被执行人刘建,被执行人刘效龙,被执行人广西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现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南珠街道北营社区老湖塘66号本院在执行李贵枝申请执行刘国荣、刘建、刘效龙、广西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钦州市土地两块和柳州市柳邕路218号房屋土地,并已进入拍卖程序。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一初字第19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棋柱审判员  刘艳慧审判员  陈 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蓝婷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