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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精研科洁实业有限公司与张福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市精研科洁实业有限公司,张福金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8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精研科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徐凤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程卫,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福金,男,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华阴市。委托代理人:邓韬,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深圳市精研科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研科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福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精研科洁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程序违法,处理不当。张福金不服从管理,与其上司郑式群打架,违法了公司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辞退对其做出辞退处理并不违法。原审判决精研科洁公司支付张福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错误。请求法院再审改判。本院认为,本案现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精研科洁公司单方解除其与张福金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精研科洁公司主张张福金在厂区内有打架的行为,严重违反《员工手册》关于“在公司范围内(厂区、生活区)有打人或打架行为之双方”的规定为由予以辞退。张福金主张其被公司的主管郑式群殴打受伤,郑式群在调解协议上承诺不可无故开除张福金,精研科洁公司系违法辞退。可见,根据精研科洁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打架行为之双方虽然属于开除范围,但正如精研科洁公司所陈述,对于因打架而开除,并不是一刀切,同时也要考虑其过错情节。根据双方陈述和《调解协议》可以认定,张福金与郑式群因工作琐事发生争执,郑式群动手打伤张福金,郑式群存在主要过错。精研科洁公司也以郑式群认错态度较好而没有作出开除处理,却以张福金认错态度不好而作出开除处理。可见,精研科洁公司对张福金作出辞退处理是显失公平的,况且精研科洁公司并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张福金认错态度不好。而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精研科洁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与张福金的劳动合同显然不当,属于违法解除。原审判决精研科洁公司支付张福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559.8元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精研科洁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精研科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精研科洁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学辉审 判 员  孙桂宏代理审判员  赵盛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晓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