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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三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臧雅静诉崔会都、刘长城、刘保、张桂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雅静,崔会都,刘长城,刘保,张桂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三初字第529号原告:臧雅静。法定代理人:臧守田。被告:崔会都。被告:刘长城。被告:刘保。被告:张桂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臧雅静诉被告崔会都、刘长城、刘保、张桂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45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进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