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三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臧雅静诉崔会都、刘长城、刘保、张桂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雅静,崔会都,刘长城,刘保,张桂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三初字第529号原告:臧雅静。法定代理人:臧守田。被告:崔会都。被告:刘长城。被告:刘保。被告:张桂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臧雅静诉被告崔会都、刘长城、刘保、张桂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45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进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