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某前诉马某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前,马某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徽民初字第305号原告马某前,男,回族,1976年12月1日出生。被告马某娟,女,回族,1981年7月24日出生。原告马某前诉被告马某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娟经传票传唤缺席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6月28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三天,被告就回了娘家。在此期间,被告与其母劝我和被告去北京打工,在京期间两人不在一处,相隔十多公里,人生地不熟,多次我想回家,被告劝说我,你一个下岗工,回家做什么等......我回家的心慢慢不在了。过了两个月后被告打来一个电话,说她在新疆,我问她具体地方,但她不说。后来我到张川去找,她人不在。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长期分居,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望贵院判予离婚。被告马某娟经传票传唤缺席未到庭,无答辩事由。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04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6月28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结婚草率,婚后三天被告就回娘居住家。后原、被告去北京打工,但不在一个地方。时隔两月后,被告给原告打电话说在新疆,然后再无影讯,至今已经十多年。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孩子。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结婚草率,并长期分居,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很短,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前与被告马某娟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