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水民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芳与王文琦离婚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541号原告杨某,女。委托代理人杨建平,西安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负担。审判员 刘红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花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