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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水民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芳与王文琦离婚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541号原告杨某,女。委托代理人杨建平,西安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负担。审判员  刘红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花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