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2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于海波与张翠英、王振辉、姜尚龙、姜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波,张翠英,王振辉,姜尚龙,姜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447号原告于海波,男,汉���,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刘作斌,胶州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翠英,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振辉,男,汉族,住胶州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升堂,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尚龙,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姜蕾,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波与被告张翠英、王振辉、姜尚龙、姜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丽萍代理审判员 郭文全人民陪审员 徐雨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龙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