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催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慈溪市横河镇益莽轴承配件厂、胡柏忠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横河镇益莽轴承配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催字第37号申请人:慈溪市横河镇益莽轴承配件厂。经营者:胡柏忠。申请人慈溪市横河镇益莽轴承配件厂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40200051/23891918、出票日期2015年1月22日、出票金额42000元、出票人浙江金象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常州美华钢珠有限公司、付款行慈溪农商行横河支行、背书人常州美华钢珠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慈溪市横河镇益莽轴承配件厂以该汇票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横河镇益莽轴承配件厂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 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