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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6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林勤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147号罪犯林勤,女,1960年3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3日作出(2003)长刑初字第003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712100元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日作出(2004)榕刑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3日以(2007)榕刑执字第31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09年8月31日以(2009)榕刑执字第59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1年12月13日以(2011)榕刑执字第77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辉、蒋媞出庭履行职务,福建省女子监狱指派民警吴魏芳、严其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2012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014年均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勤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500元。其中在前三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5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勤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1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