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9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灏舸与顾德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灏舸,顾德兴,李洪霖,肖立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3935号之一原告李灏舸,女,199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法定监护人薛英,系原告母亲,住同上。委托代理人黄培明,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德兴,男,1938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周杰,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黛霞,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洪霖,男,1965年1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第三人肖立武,男,196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本院受理原告李灏舸诉被告顾德兴、第三人李洪霖、肖立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第三人李洪霖需要公告送达,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灏舸诉被告顾德兴、第三人李洪霖、肖立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周 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