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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中民终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于善权、海丽琴与王世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善权,海丽琴,王世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善权,男,1972年3月8日生,汉族,怀仁县红宇中学董事长,住怀仁县X。委托代理人姚文涛,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丽琴,女,1971年2月28日生,怀仁县红宇中学董事,住怀仁县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鸿,男,1957年1月7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山西省应县*楼*单元*层。委托代理人王翼,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应县*楼*单元*层。上诉人于善权、海丽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怀仁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善权的委托代理人姚文涛,被上诉人王世鸿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怀仁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怀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向阳审判员  郭洪福审判员  李中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