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玲诉长沙万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长沙新城万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180号原告陈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鸿南,男,汉族,系委托人丈夫。被告长沙新城万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成,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杰,长沙新城万博置业有限公司营销总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玲与被告长沙新城万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原告陈玲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玲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新城万博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正当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取25元,由原告陈玲承担。审 判 长 彭建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丁 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