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商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宗轩帮与董昭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轩帮,董昭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429号原告:宗轩帮,(。被告:董昭芹。本院在审理宗轩帮诉董昭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给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并通知了原告开庭时间,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予以签收。开庭当日,原告本人未到庭,案外人刘玉波持有一份声称为原告宗轩帮书写的授权委托书到庭参加诉讼,该委托书载明:“兹有德州市齐河县宗轩帮与威海市荣成市董昭芹有买卖货款一事。宗轩帮已通过荣成市人民法院起诉董昭芹,荣成市人民法院已通知本人于7月31号下午开庭。由于本人当天有事无法按时到庭,特委托刘玉波,由他全权代理本人。特此证明。宗轩帮,2015年7月28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本案原告签名的委托书中,既没有诉讼代理人刘玉波身份的相关证明也没有特别授权事项,因此该委托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宗轩帮作为原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宗轩帮负担。审判员 孙文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世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