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敏与被执行人李学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李学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刘敏。被执行人:李学贵。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3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42条、第244条、第2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座落于山东省德州市北外环路东首,土地使用者:李学贵,地号:8-(79-3),使用权面积:10329.570㎡(共用),土地证号:德国用(2002)字第1-0354**号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刘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会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