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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陈某某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赵某某,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女,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谢焕玲代理审判员  杨 帅代理审判员  姚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