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陈某某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赵某某,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女,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谢焕玲代理审判员 杨 帅代理审判员 姚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