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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社甜,关运彩与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社甜,关运彩,陈杰,陈欣璐,彭嘉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社甜,男,汉族,1962年9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关运彩,女,汉族,1967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陈社甜,系关运彩的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杰,男,汉族,1967年6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陈欣璐,女,汉族,1989年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陈社甜的女儿。原审第三人彭嘉丽,女,汉族,1976年1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陈社甜、关运彩因与被上诉人陈杰、原审被告陈欣璐、原审第三人彭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社甜、关运彩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与被上诉人陈杰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社甜、关运彩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社甜、关运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陈社甜、关运彩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陈社甜、关运彩负担。陈社甜、关运彩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5元部分,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维审判员 文 坚审判员 吴绮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爱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