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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民催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长春华彩塑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华彩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汽开民催字第00004号申请人长春华彩塑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区超然街与越达路交汇西侧厂房3号厂房。法定代表人程庆德。委托代理人曲红玲,该公司职员。申请人长春华彩塑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7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08xxx3/927xxx8、出票人长春市大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03,200.00元、出票日期2015年1月14日、付款行招商银行长春一汽支行、收款人长春博塑塑业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5年7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春华彩塑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蔺德才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