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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执字第02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苏州锦晟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锦晟实业有限公司,毛时峰,太仓市银建针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240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锦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晟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郁建兴。被执行人毛时峰。被执行人太仓市银建针织厂。投资人毛建明。苏州锦晟实业有限公司与毛时峰、太仓市银建针织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太民初字第005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毛时峰确认结欠苏州锦晟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共计410万,该款由毛时峰于2014年9月10日前支付苏州锦晟实业有限公司,若毛时峰逾期付款,则毛时峰应自2014年9月11日起按借款金额300万,并按年利率20%支付苏州锦晟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太仓市银建针织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毛时峰、太仓市银建针织厂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苏州锦晟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4100000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执行中,被执行人太仓市银建针织厂在本院的1405630元,经本院分配,申请执行人得款801299元,申请执行人对此分配表示无异议,因另案申请执行人苏州武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分配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要求本院发还该款项。另被执行人毛时峰名下一辆汽车正在本院另案中处理,申请执行人表示待另案处理完毕后再参与分配。除上述财产外,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分配给本案申请执行人801299元,因另案申请执行人苏州武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暂未处理,另被执行人毛时峰名下一辆汽车正在另案处理待分配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民初字第005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执行员  王惠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