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青民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顾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682号原告顾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顾某已预交),由顾某负担。审 判 员 王矛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胡 炜书 记 员 高晟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