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庆测绘院与胡银均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银均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446号原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庆测绘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新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45071500-3。法定代表人王冬滨,院长。被告胡银均,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受理原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庆测绘院与被告胡银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庆测绘院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庆测绘院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庆测绘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重庆测绘院承担。审判员 彭重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熠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