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次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次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721号原告黄某甲。委托代理人周杰,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次某某。原告黄某甲与被告次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5月10日离婚。离婚后,被告不让原告探视亲生子黄某乙,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所以,原告依法要求探视亲生子黄某乙,每周不少于一天。被告次某某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于2005年12月20日生男孩黄某乙。2010年5月10日,经元氏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并判决婚生子黄某乙随被告次某某生活。原告称,因被告不让其探视亲生子黄某乙,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要求探望婚生子黄某乙,本院予以支持。但为了原告探望子女和被告协助原告探望子女的便利,本院认为,以每个月的最后一个礼拜六探望一次为宜,由被告在上午9时,在其住所地将婚生子黄某乙交由原告黄某甲探望,原告在下午17时,在被告的住所地,将黄某乙交由被告次某某。原告在探望期间,应依法履行对黄某乙的监护职责和权利。被告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适用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黄某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均自每个月的最后一个礼拜六上午9时至下午17时,享有探望婚生子黄某乙的权利,至黄某乙满十八周岁止。由被告次某某在其住所地将黄某乙交由原告黄某甲探望,原告探望完毕后,在被告次某某的住所地,将黄某乙交由次某某。案件受理费40元,原、被告各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明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