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谭群文、黎萍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群文,黎萍,谭皓,招商局地产(重庆)花园城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8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群文。上诉人(原审原告):黎萍。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局地产(重庆)花园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1号B座。法定代表人:朱文凯,该公司董事长。谭群文、黎萍、谭皓与招商局地产(重庆)花园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2720号民事判决,谭群文、黎萍、谭皓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代本院于2015年4月19日向谭群文、黎萍、谭皓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该通知书上明确载明:谭群文、黎萍、谭皓应于收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08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谭群文、黎萍、谭皓在收到该《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至今仍未交纳相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有关诉讼费缓减免的司法救济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谭群文、黎萍、谭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孟琼代理审判员  陈娅梅代理审判员  罗太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睿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