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蓝顺照诉被告四川省盛旺农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顺照,四川省盛旺农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2183号原告蓝顺照,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蓝志远,男,汉族,居民。被告四川省盛旺农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庆顺,四川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蓝顺照诉被告四川省盛旺农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顺照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盛旺农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蓝顺照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盛旺农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1.88元,由原告蓝顺照负担。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涵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