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立平与刘恩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平,刘恩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367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平,农民。被执行人刘恩远,农民。申请执行人王立平与被执行人刘恩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2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9000元,诉讼费525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35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恩远暂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3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杜志如审判员 赵长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