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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立平与刘恩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平,刘恩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367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平,农民。被执行人刘恩远,农民。申请执行人王立平与被执行人刘恩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2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9000元,诉讼费525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35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恩远暂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3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杜志如审判员  赵长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