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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行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德才与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才,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行初字第330号原告黄德才,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乔羽,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敏理,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德才不服被告佛山市住房和城乡管理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主动提出协商并承诺将尽快解决涉案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被告主动提出协商并承诺将尽快解决涉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黄德才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减半负担25元。原告多预交的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刘应东审 判 员  孔庆强人民陪审员  陈汝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玉玲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