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五初字第02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北票市西官营镇西官营村民委员会与王娜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市西官营镇西官营村民委员会,王娜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五初字第02679号原告北票市西官营镇西官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孙玉明,主任。委托代理人孙相国,北票市西官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娜娜,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北票市西官营镇西官营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娜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宫传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票市西官营镇西官营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孙相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娜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票市西官营镇西官营村民委员会诉称,2011年4月20日,我村委会与被告王娜娜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书》,约定将我村委会26.5亩耕地租给被告建暖棚,每亩每年租金600元,租赁期自2011年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共15年。现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的租金15,900元。被告王娜娜没有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0日,原告北票市西官营镇西官营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娜娜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书》,约定:村委会将26.5亩耕地(地名大地)租赁给被告王娜娜建暖棚,每年每亩租赁费600元,上交租分期付款,一年一交,每年的5月30日前付清,租赁期限15年,从2011年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将约定地块交给被告使用,被告已在合同约定地块内建起蔬菜大棚。因被告未支付2015年的租赁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土地租赁费15,9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土地转让合同书等材料在卷佐证,经庭审举证和本院审查,能够认定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4月20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书》符合有效合同构成要件,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将相应地块交给被告使用,被告应按合同约定逐年支付土地租赁费,因被告未支付2015年土地租赁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租赁费15,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娜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北票市西官营镇西官营村民委员会2015年度的土地租赁费人民币15,9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娜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宫传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单 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