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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佳与姜绍钢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佳,姜绍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0724号申请人刘佳,男,1972年3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姜绍钢,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申请人刘佳与被执行人姜绍钢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中信执字0120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给付能力。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中信执字01206号执行证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蔡丰利执行员  刘伯军执行员  穆启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朝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