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邱大可与重庆鑫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大可,重庆鑫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230号原告邱大可,男,1968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鑫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邱大可诉被告重庆鑫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登记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晓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邱大可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晓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