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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少民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421号原告许某,居民,被告杜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某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沂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