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少民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421号原告许某,居民,被告杜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某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沂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