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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李新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李新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329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李海明。委托代理人:朱洁。被告:李新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李新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芬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