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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俞亮、程彩云与舒策由、潘爱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亮,程彩云,舒策由,潘爱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1300号申请执行人:俞亮。申请执行人:程彩云。被执行人:舒策由。被执行人:潘爱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舒策由、潘爱蓝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舒策由、潘爱蓝款项人民币324682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舒策由、潘爱蓝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志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