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贺武敲诈勒索案一审刑事判���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46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贺武,男,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辩护人顾尧,黑龙江天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贺武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彦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贺武及辩护人顾尧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5日至9月23日期间,被告人刘贺武为索取钱财,将持有的被害人李某某手持金钱的照片存储进移动存储盘内邮寄给李某某,以举报李某某受贿相威胁,通过短信、语音电话等方式向李某某索要200万元。后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9月24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将被告人刘贺武抓获。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通话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物证U盘、手机照片,电子证据手机短信截图照片,证人张某某、刘某某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被告人刘贺武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贺武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告人刘贺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称:敲诈勒索的数额不是200万元,是向李某某要2万元。辩护人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贺武犯敲诈勒索罪无异议,刘贺武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刘贺武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好,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至9月23日期间,被告人刘贺武为索取钱财,将持有的被害人李某某手持金钱的照片存储进移动存储盘内邮寄给李某某,以举报李某某受贿相威胁,通过短信、语音电话等方式向李某某索要200万元。李某某报案后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9月24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将被告人刘贺武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4年9月17日哈尔滨市公安医院聘任的外科主任李某某报案,9月24日公安机���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将刘贺武抓获。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4年9月15日上午接到159XXXX****的号码打进的语音电话问我电话收到没,我问对方是谁,对方说收到电话后就知道是谁了,然后就挂了,我再回就关机了。十时多我收到一个邮包我打开看见内有一个手机优盘,然后我看了优盘的内容,内容是关于有人给钱我拿钱的照片,照片上打有让我交200万元,否则就将照片发到网上的字样,中午对方又用159XXXX****给我发短信问我收没收到电话,并让我回复,下午17时许给他回复了短信,16日上午对方给我回电话,意思就是他要拿钱看病,如果我不给钱他就将照片发到互联网送到中央巡视组,然后我就报案了。对方是用两部手机跟我联系的号码是159XXXX****,137XXXX****。优盘上的照片地点,我看是在公安医院我办公室的六楼照的。怕他真把照片发到网上影响我的正常生活,���就和他讨价还价,最后我说给他五十万并让他过来取。我当时就想抓他,让他接受法律的制裁。3.证人张某某证实:2014年4月25日被人打坏住公安医院了,我报案了,但是没有结果,我在公安医院住了6、7天,就去我干活的修理部看看,正好我老板张铁柱在那,我对张说挨打也没结果,能否帮忙,张老板就给刘贺武打电话,问是否能帮忙,刘回答能帮忙。刘贺武第二天就去医院找到我,看看我被打啥样,我和他说就我自己一个人,身体也不好,当时脑袋很痛,叫他帮跑跑腿,催催派出所尽快抓住打我的人,给我拿医药费,我说不能白让你忙活,到时也给他拿点钱,然后我和刘贺武互相留个电话他就走了,我手机上现在还有刘贺武的电话,138XXXX****是刘贺武电话。又过了两三天刘贺武又去了,说这几天做法鉴,费用得一万元钱,问我钱够不够,我当时就五千元钱,说刘哥你帮我垫五千元,先给五千,他说行,过一两天做法鉴时我就给刘贺武五千元,一共给一万。给完刘贺武钱,他就领我去法鉴所,就在公安医院那,还有我办案的民警拿着我的验伤单,我们三人一起去的,但是登记时说在公安医院拍的片子不行,我和刘贺武又去医大四院拍的片子,第二次我和刘贺武又去做的法鉴,是30多岁的医生接待的我们,给我照相,登记,当时做法鉴的人很多排号,叫谁名字谁进去,然后医院的鉴定书直接给派出所了,后来我去派出所,办案警察给我一份,我的伤是鼻骨和眉骨骨折,鉴定咋写的我忘了,就记着是十级伤残。我都交给法院了,打我的那三个人都判一年六个月。法院判决给我六万五千元现在还没有给我呢。是哪个医生给做的鉴定,鉴定书上签名是哪个医生我不知道,当时接待我的是个30多岁的医生,我不知道叫啥名,刘贺武也没说过,鉴定书我都没印象了。刘贺武对我说一万元钱就是做法鉴的费用,给谁我不知道,也没给我介绍哪个医生认识,我也不知道哪个医生给我做的法鉴。做法鉴的结果和我实际被打的伤害是一致的,我也听别人说过鼻骨、眉骨骨折是轻伤,我就是鼻骨、眉骨骨折,我的伤是十级伤残。4.证人刘某某证实:和刘贺武是夫妻关系,我俩是1998年结的婚,没有孩子。我的手机是黑色奥克斯智能手机,是今年4月份花800元钱买的,我的手机号是139XXXX****,手机串码是862046022803924,最近刘贺武对我说找同事上网购买一个老人使用的手机,他说送人,我心里寻思咋买这电话送人,谁要呀,于是我找同事韩一迪用支付宝给买一个白色老人手机,花215元,然后我就拿回家给我丈夫刘贺武了,他送给谁我也没问。我没有用过他的手机,刘贺武总是用我的手机玩斗地主,基本上我下班回家都是用我手机玩斗地主,他的手机不是智能机玩不了斗地主。刘贺武的手机是三星黑色翻盖机,什么型号我不知道。刘贺武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的事情我不知道,我感觉我老公刘贺武挺有孝心的,不应该办这事的。5.张某某伤情诊断书、工作记事:2014年4月25日张某某在公安医院诊断,医生为五官科医生毕红蕾。6.通话单:159XXXX****电话于2014年9月15日12时16分向137XXXX****发送短信,12时30分移动语音电话。9月16日、9月18日、9月19日、9月21日、9月22日、9月23日每日均发送多条短信;137XXXXXXXX号码于9月16日、17日、18日向137XXXXXXXX号码发送短信。两电话与被害人电话联系的起止时间为9月15日12时16分至9月23日13时54分。7.手机短信照片;优盘内照片。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扣押的物品优盘照片、手机照片。9.辨认笔录:张某某辨认刘贺武。10.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11.被告人刘贺武供述:2012年我朋友张某某被人打了,做法鉴的时候给了李某某一万元钱。给钱的时候我在场,用我的手机把李某某收钱的过程拍了下来。因为我今年没活干,手头没钱,我就想敲诈李某某点钱。我给他发短信说我生病了,挺严重的,手术费需要200多万。大概今年9月10日前后,我在家中无意当中翻到我拍到的李某某收钱的照片,想到我今年没赚钱,就想敲诈李某某弄点钱花。于是我在网上找到一款带定位功能的手机,我没有网银,对我媳妇刘某某说要给我母亲买,我媳妇找她同事帮忙在网上花215元买了这部手机。我拿到手机后把照片存到一个优盘里,然后把手机和优盘装到一个碳素笔盒里,到呼兰区四道街申通快递把东西寄给李某某。寄东西的时候,工作人员说第二天上午就能到。第二天快到中午,我在���把事先准备好的两张移动手机卡中的一张,放到我平时使用的三星689手机里给李某某137XXXX****的手机打了一个电话,问他收没收到手机,李某某说什么手机,没收到,我就说等你收到了你就知道怎么回事了。然后就挂断电话了。好像是当天晚上,我就又给李某某137XXXX****的手机发短信,问他看没看到U盘里的东西,还说你看你能帮多少。他问我是谁,让我到他那去。第二天也不是第三天,李某某说给我筹50万元钱,问我在哪给我送过去。后来我基本上每天给李某某发短信,还通过几次电话,在短信里告诉李某某你要是实在为难,我就把照片发网上去。就是威胁、吓唬李某某让他给我钱。直到前天还是昨天,我一直和李某某发短信讨价还价,最后也没有一个具体的数,后来李某某说过了十一再说这事。我就把手机卡扔了。我印象当中应该是使用三部手机和李某某联系过���一个是我用的三星W689,一部是我媳妇的直板触屏手机,还有一部是我邮寄给李某某的手机。两张移动的电话卡,号码我记不清了,我记得一个是159开头,另一个是137开头的,手机卡是我在呼兰买的,没有身份登记。寄给李某某的优盘里是有我拍的李某某收钱照片,我在其中一张照片上用画图功能笔写的敲诈信息。要索要200万元,就是瞎写的。李某某的办公地点我去过,公安医院的六楼,车号也是2012年知道的,后来我在道里区河梁街附近看到过李某某的车我就以为他家在那住。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互为关联且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刘贺武辩解称敲诈勒索的数额不是200万元,是向李某某要2万元及辩护人提出刘贺武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刘贺武当庭辩解敲诈数额不是200万元,是2万元及辩护人提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均无证据证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其辩解及辩护人的意见,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贺武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收受贿赂相要挟,勒索他人财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刘贺武系犯罪未遂,可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贺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家明人民陪审员 李惠萍人民陪审员 李林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立哲书 记 员 刘晓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