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黄商初字第2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洪国明与朱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国明,朱文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480号原告:洪国明。被告:朱文君。原告洪国明为与被告朱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洪国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赛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卢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