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仲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诉德阳市建英机械厂、张万英借款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德阳市建英机械厂,张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仲保字第2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住所地:德阳市凯江路33号。负责人王治洪,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亚灵,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斌,该行职员。被申请人德阳市建英机械厂,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武庙村*组。投资人张万英。被申请人张万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冻结被申���人德阳市建英机械厂、张万英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建英机械厂、张万英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员 李晓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荣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