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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交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李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李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交民初字第151号原告:武某某,女,蒙古族,农民,住喀左县南哨镇五道营子村二组0049。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南哨镇南窑村十组00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李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武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