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美林与陈福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福,张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美林。上诉人陈福与被上诉人张美林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76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陈福提出其经常居住地在苏州市吴中区,但未能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张美林提供的常住人口信息,陈福的户籍地址为苏州市姑苏区西杨安浜7号,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陈福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陈福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陈福负担。陈福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陈福的经常居住地为苏州市吴中区,本案应由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常住人口信息,陈福的户籍地址为苏州市姑苏区西杨安浜7号。陈福认为其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其经常居住地为苏州市吴中区,但陈福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陈福的户籍所在地应认定为其住所地,陈福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