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6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碧红与李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碧红,李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674-1号原告张碧红,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18X,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李璇,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724,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碧红诉被告李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碧红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碧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3元,保全费880元,合计18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碧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静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宗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