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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民初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万某某、万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万某某,万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1820号原告张某某,男,1979年10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秦景敏,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某某,女,1982年11月28日生。被告万某,男,1956年4月6日生。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兵,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万某某、万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9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春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芬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