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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法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周卫卫与王国星、王小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修法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周卫卫,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国星,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小霞,女,1974年3月22日出生。周卫卫申请执行王国星、王小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周卫卫要求执行王小霞与王国星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的《修武县丰田农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申请执行事项给付内容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周卫卫要求执行王小霞与王国星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的《修武县丰田农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明审判员  王保平审判员  康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伟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