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执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高某甲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077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法定代理人任某某。被执行人高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某甲无可执行之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任某某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长安执字第007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