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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小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史勇全与刘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勇全,刘景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西民小字第00009号原告史勇全,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刘景云,男,成年人,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勇全与被告刘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景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勇全撤回对被告刘景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