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于靖波诉胡魁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靖波,胡魁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651号原告于靖波,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委托代理人张军义,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魁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靖波诉被告胡魁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靖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井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