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连杰、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杰,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李连杰,男,汉族,1983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涿州市双塔区羊市街县。被执行人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俊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连杰申请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高法执字第041号案的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卫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