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郑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00661号原告:郑某,女,1988年6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曾某,男,1989年9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詹 政 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进(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