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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新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谭英与刘文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英,刘文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新民初字第286号原告谭英,女,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住址:贵州省德江县。委托代理人谌洪兵,惠州市惠城区大湖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刘文峰,男,汉族,1988年8月3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英诉被告刘文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英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14元,按规定减半收取即1357元,由原告谭英负担。审判长  潘伟雄审判员  黄振声审判员  邹思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